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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创新平台管理,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成果转化体系和项目孵化体系,参照省校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平台”是指研究院下设的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服务、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推广等工作的非法人实体机构,主要分为四类:

(一)政府部门批准依托研究院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批建机构”);

(二)学校批准依托研究院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批建机构”);

(三)研究院自行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自主设立机构”);

(四)研究院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建的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共建机构”)。

第三条 创新平台的管理工作坚持规划引导、分类管理、提升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科技创新部负责创新平台的设立可研、科研服务、技术推广、项目对接等业务管理和日常联系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设立、评估、变更、撤销等行政管理及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经营性资产管理部负责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创新平台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研究院战略目标定位和河北省产业发展要求;

(二)具有明确的三年研发和产业化发展计划与目标,并有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具备高水平的学术或项目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或运营团队;

(四)具备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或运营保障条件;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或合作机制;

(六)科研成果在行业内有广泛应用前景;

(七)研究院当前未在同一方向或领域建设运行同类机构。

第五条 创新平台的建立,除具备第四条所述的基本要求外,其负责人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创新平台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不少于5年的工作经验,市场化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业热情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经验丰富或见解独到,在相关应用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经费保障能力。

(二)创新平台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应用性科技产品开发),曾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2.近五年内曾成功争取或实施过5项以上纵横向课题的研发(经费总额1000万元以上),或组织实施过1项以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创产值500万元/年以上);

3.在服务国家及河北省战略需求的重点领域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取得突出成果,或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曾主持或者作为核心骨干参与重要工程项目。

(三)鼓励具备清华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才或已获得国家各项计划资助的人才,来院组建创新平台,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设立流程:

科技创新部对拟设立的创新平台进行尽调可研(附件1、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创新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后(涉及使用政府资金支持、研究院自有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须从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中分别遴选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形成正式设立方案(附件2、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创新平台设立审批表模板),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按不同类型进行报批或审议:

(一)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报政府或学校的相应部门批准;

(二)自主设立机构和联合共建机构报院务会审议。

第七条 设立时间:

(一)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的设立时间为政府或学校的正式批准文件中明确的日期或发文日期。

(二)自主设立机构的设立时间为研究院正式设立文件中明确的日期或发文日期,如无正式设立文件,则为院务会研究决定的日期。

(三)联合共建机构的设立时间为共建协议中的约定日期或协议签署日期。

第八条 命名规范:

(一)政府或学校对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的名称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命名;无相关规定的,参照自主设立机构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

(二)自主设立机构的命名一般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方向(或领域)+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三)联合共建机构的命名一般为“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合作单位简称+方向(或领域)+联合+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九条 运行期限:

(一)自主设立机构的运行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联合共建机构的运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运行期限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运行期限按其正式批准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参照自主设立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织架构:

(一)创新平台一般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委会在院务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创新平台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其目标任务、决定其重大事项,管委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在创新平台设立一个月内召开);主任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在管委会指导下主持、管理中心日常工作,中心主任每年向管委会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二)管委会组成:

1.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的管委会组成,政府或学校有相关规定的或在批建文件中明确名单的,按规定或名单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或明确名单的,参考自主设立机构的规定执行。

2.自主设立机构的管委会一般由行业或领域专家+研究院分管院领导+科技创新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项目团队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原则由研究院分管院领导担任。

3.联合共建机构的管委会一般由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协商分别派员组成;管委会主任原则由研究院分管院领导担任。

(三)未经研究院书面批准,创新平台不得自行设置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各类相关组织;不得自行设置任何形式的各类分支机构及二级机构。

(四)创新平台及合作单位不得以创新平台及其相关名义自行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

(五)创新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研究院代章。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成立后,可有偿获得研究院办公及研发场地、公共设备、院聘用人指标等相应支持,并在其设立方案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创新平台主任人选由管委会提出,经院务会审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二)创新平台团队由主任负责组建,根据实际需要按《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员工管理规定》可聘任项目研究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创新平台所有相关人员的任期或聘期一般为3年,但不得超过创新平台的有效期。

(三)未经研究院书面批准,创新平台不得自行设置职务、岗位、职称等(如首席科学家、顾问、专家、委员、研究员等)各类人员称谓。

(四)创新平台所有相关人员(含管委会成员、主任、团队成员和其他各类批准设置的岗位人员)均须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未备案人员不能参加创新平台的任何工作、不得以创新平台或研究院的身份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五)创新平台负责人不得聘用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或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作为其创新平台工作人员。

(六)清华大学教职工在创新平台上担任负责人或开展工作的,应按清华大学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创新平台成立后,财务部为创新平台单独立项管理,设立专门的内部资金管理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政府、学校或合作单位投入到创新平台的经费和以创新平台名义申请或开展工作到账的各类经费统一拨入上述内部资金管理账户,如涉及税费等支出,由中心承担。

(三)研究院向创新平台收取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10%比例收取(不含税费),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执行。

(四)创新平台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办法,其承租研究院办公或试验场地所发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水电暖等)和其人力资源所涉及的各类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劳务费等),原则上均由创新平台自主申请的科研经费(纵向和横向且扣除管理费后的经费)或研究院对其支持的资金进行承担。

(五)创新平台财务负责人由其管委会正式决议或相关文件(合同)进行明确,一般为主任;财务负责人指定固定的财务经办人与财务部对接办理有关手续。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经办人均需在财务部进行签字备案。

(六)创新平台的各类经费使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校有关规定及研究院相关管理制度;由创新平台主任签字,提交科技创新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再经创新平台的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研究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七)创新平台使用研究院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立项制和预算管理制:项目建设前,创新平台负责人须向科技创新部提出项目申请,经科技创新部审核通过后,报经院务会审批并立项;创新平台在使用研究院对其支持的资金之前,须向科技创新部提交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科技创新部审核通过后提交院务会审批使用。每年12月底,使用研究院资金支持的创新平台主任均须向科技创新部提交按季度规划的下年度经费预算,科技创新部审核汇总后提交财务部,再由财务部汇总到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中并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批准的创新平台预算,财务部按季度拨付)。

创新平台的其他经费,按其经费申请时提交给经费拨付方的预算或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对经费使用要求来执行。

(八)创新平台如通过研究院及相关渠道聘用人员的,根据所聘人员实际情况在研究院的内部资金管理账户上预留不少于20万元的人员费用备用金,用于创新平台资金断流期间的人员工资社保、清退补偿等相关经费支出。

(九)创新平台使用研究院自有场地或通过研究院租赁其他场地的,均需提前缴纳租金后方可使用相关场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在研究院账上,创新平台所购置的各类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归研究院所有,按研究院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创新平台设立后所产生的各类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等原则上均属于职务成果,一般归属研究院(有约定的除外);

(二)清华大学教师团队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清华大学和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经研究院书面许可,创新平台所有人员及相关合作方均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创新平台的各类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等。

第十六条 业务活动管理:

(一)创新平台可以以研究院名义,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与企业合作项目;不得以创新平台、研究院、清华大学名义开展自身业务领域以外的各类活动。

(二)创新平台及合作单位对外以创新平台名义开展的各项工作,均须由科技创新部进行审核。

(三)创新平台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作单位或由创新平台衍生的孵化企业以创新平台名义组织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均须由科技创新部进行审核,经创新平台的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研究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必要时,报院务会审议。

(四)创新平台及合作单位对外使用研究院及清华大学的名称标识等相关内容的,须事先得到研究院的书面同意;未经允许,不得在研究院以外场地设置创新平台相关名称标识。

第十七条 运行预警管理:

(一)科技创新部负责监控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情况以及相关协议、课题、项目的履行和完成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监控创新平台到期情况以及其聘用人员合同情况。

(三)财务部负责监控创新平台资金风险情况,提前3个月预警。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变更管理:

(一)创新平台涉及名称、主任、业务领域、固定资产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管委会形成正式决议报经院务会审批同意后(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相关事项还需取得政府或学校的批准)方可执行。

(二)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要求创新平台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由人力资源部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经院务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管理:

(一)创新平台的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名称、设立时间及运行期限、组织机构、团队人员情况、主要业务领域简介等。

第四章 评估、延期、续期及撤销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的考核评估分为季度检查、年度考核评估和期终考核评估三类。

(一)、季度检查:

1.创新平台需制定详细的三年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进度量化到每个季度。自成立之日起,每个季度末科技创新部要按量化工作进度指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院务会审议。如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度,拨付下一个季度经费或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如未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度,创新平台负责人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改进措施,上报院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下一个季度经费或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审议未通过的,停止经费拨付和相关工作;

2.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做出调整,但需提交书面调整报告,报院务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进度进入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的,由经营性资产管理部牵头、科技创新部配合按照研究院相关规定检查和实施相关工作。

(二)年度考核评估:

1.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经其管委会确认后的本年度工作总结;

2.人力资源部协同科技创新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年度考核评估相关工作,对照各创新平台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建立包含人才队伍、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内部建设、资金管理等指标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报院长办公会后实施,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务会。

(三)期终考核评估:

1.创新平台应于其运行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经其管委会确认后的本期工作总结;

2.人力资源部协同科技创新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期终考核评估相关工作,对照创新平台设立时明确的发展规划与目标任务,参照创新平台年度综合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对运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务会;

3.涉及使用政府资金支持、研究院自有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须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如政府或学校有相应考核评估要求的,在完成上述院内考核评估流程的同时,按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五)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等级分为A、B、C三级:

1.对于评估为A级的创新平台,研究院在场地配套、院聘指标、奖励性经费以及职称荣誉等软硬件投入方面给予倾斜。

2.对于评估为C级的创新平台,暂停下一年度经费使用,待重新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经科技创新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中心工作方可继续启动。

3.不接受研究院的检查、监督、考评等和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为C的创新平台,由人力资源部启动撤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延期:

(一)延期的基本条件:

1.团队运行状况良好;

2.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或具备自负盈亏的能力;

3.因研究院认可的客观原因,科技研发项目或承担课题尚未完成或结题;

4.未完成既定目标工作任务,但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前景,还需一定时间完成转化或产业化。

(二)延期的基本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平台,其团队应在创新平台到期前三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人力资源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确实符合延期条件的,人力资源部拟定延期方案报院务会审议后按要求执行。

(三)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如政府或学校有相应延期要求的,在完成上述院内延期流程的同时,按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续期:

(一)续期的基本条件:

1.顺利完成上一期目标工作任务;

2.团队运行状况良好;

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或具备自负盈亏的能力;

4.科技研发具备持续迭代产出的能力或其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转化或产业化前景或其业务活动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续期的基本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平台,其团队应在创新平台到期前三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续期申请,人力资源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确实符合续期条件的,人力资源部拟定续期方案报院务会审议后按要求执行。

(三)续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如政府或学校有相应续期要求的,在完成上述院内续期流程的同时,按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撤销:

(一)创新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向院务会提出撤销议案,院务会做出撤销决定:

1.失去经费来源且研究院无后续支持政策的;

2.拖欠研究院房租等相关经费一年以上未偿还的;

3.未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经费或完成相关任务的;

4.成立一年以上未实际运行或未以研究院名义开展工作的;

5.出现有损于研究院声誉、利益的情况,且经过整改无效的;

6.未按要求参加研究院组织的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未通过的;

7.运行期限或合作期限已满,被认定为不宜再延续的;

8.运行期限或合作期限已满,未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续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续期)申请后研究院未通过的;

9.政府或学校要求撤销、管委会决定撤销、合作单位或运营团队提出撤销的;

10.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二)创新平台撤销相关工作,在院务会做出撤销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

1.创新平台撤销时,创新平台负责人需提交创新平台存续期间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取得的工作进展、经费使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承担的课题或项目完成情况、未解决的债权债务情况、购置的院属固定资产情况、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等内容,并对经费使用是否违规做出承诺,积极配合研究院完成撤销工作。

2.创新平台撤销时,其场地及已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归属关系不变,设备、经费等资产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人员及相应劳资关系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创新平台在研究院内部的资金管理账户,其资金收支情况由财务部进行梳理;财务部负责对创新平台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4.创新平台相关人员的聘用、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梳理,并提出相应处理方案;

5.创新平台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承担的课题或项目完成情况、未解决的债权债务情况、购置的院属固定资产情况、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等,由科技创新部负责梳理,并提出相应处理方案;

6.人力资源部综合财务部、科技创新部梳理的上述相关情况及处理方案,提出创新平台撤销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报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分别执行。

(三)政府批建机构或学校批建机构如政府或学校有相应撤销要求的,在完成上述院内撤销流程的同时,按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所有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研究院保留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9年3月8日院务会审议、2019年8月26日院领导审阅会签后通过,2022年12月6日院务会修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办法及规定自动失效,现行相关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